监管加大保险事后抽查力度 拟设双罚问责制

子慕
2017-11-22 11:26

2017年11月20日,保监会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三家险企下发监管函,要求其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

保监会在调查中发现,农银人寿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交银康联人寿报送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以及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

保监会要求,三家险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处以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目前,该三款违规产品均已下架。

事实上,这并非保监会对人身险产品的首次出手。今年3月份,复星保德信人寿因万能险产品违规保送,受到了保监会处罚;5月份,安邦人寿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因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也被保监会下发监管函。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对复星保德信人寿、安邦人寿的处罚中,禁止申报新产品一项处罚的时间段为3个月以内,而此次对长城人寿、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处罚,禁止申报新产品一项处罚的时间段为六个月以内,处罚力度可见一斑。

近年来,人身保险产品逐渐趋向同质化,备案产品远远大于有产能的产品。下一步,保监会表示,将坚持“监管姓监”,按照违规问题“双罚”的原则,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在存量产品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相关阅读
9月2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指出,部分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战略性和财务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领域的监管制度。
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将在今年年底完成,2018年起试运行。届时,保险公司将无法继续以往的资产激进投资模式。
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开门红”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购买保险时,谨防“炒停”营销和夸大宣传。
保监会系列文件的引导下,保险行业市场乱象在去年得到了集中整肃。而在新的2018年,保监会继续加强“保险姓保”,一大波新规正在路上。
保监会近日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发出警示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两大风险,一是产品宣传藏“忽悠”,另一类风险是不法行为“鱼目混珠”。
4月11日消息,据悉,银保监会4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包括四部分:机构自查、监管监测、监管检查、企业调查。银保监会还要求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各银保监局形成报告,分别于6月和12月一定日期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上报。
保监会表示,“有的保险机构为片面追求关注度和销售量,推出所谓的’吸睛’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问题,涉嫌误导消费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互联网保险业务蓬勃发展,在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9月2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指出,目前网购保险存在销售误导,另外还有不法行为借保险之名“鱼目混珠”。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在网购保险时不可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
12月13日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淘宝网上出现“恋爱险”、“出柜险”等“奇葩保险”。记者检索发现,这些保险多为噱头,一些保险甚至无承保公司。此外,保监会年初曾发文明确险种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使用炒作性质词汇。保监会发言人还曾就“奇葩保险”问题表示,个别公司打着创新的旗号,推出了一些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或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