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专门条款规制互联网行业
2017-05-31 15:37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月22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首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是由于立该法时,互联网经济尚未兴起,而如今,互联网已成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据相关数据表明,2012年至2016年,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3。
据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是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件。而案件数量最多的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现有案例统计,软件干扰与搭便车是互联网领域最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诉,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便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不正当行为作以明确界定,如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皆属于不正当竞争。
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此次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互联网领域的条款是此次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即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又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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