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院判决"公路总局"无管辖权 撤销对 Uber 一亿罚款

田宁
2019-05-10 15:53

5月10日消息,据台湾地区《经济日报》报道,此前台湾当局“交通部公路总局”认为Uber在台湾有4件订单违反相关法律,遂对Uber开出罚单新台币1亿元(约人民币2200万元),并勒令Uber停业,Uber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作出判决,认定Uber在台登记地是在台北市,“公路总局”对“直辖市辖内计程车客运业”没有管辖权,遂判决“公路总局”撤销处罚,而判决Uber则获得胜诉,可免除罚金。不过,“公路总局”表示,将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Uber通过网络招募司机,再由平台指挥调度车辆,营运载客。“公路总局”认定Uber未经申请核准,就利用网络平台经营汽车运输业,揽载乘客收取报酬,违反“公路法”第77条规定,对于其4件订单(3件订单在台北市、1件订单在台中市)各处罚新台币2500万元,并勒令Uber停业。

Uber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公路总局”处罚的违章行为属于未经核准经营计程车客运业,但Uber登记于台北市,仅限“台北市政府”具有裁罚行政管辖权,“公路总局”并无管辖权。

“公路总局”辩称,“公路法”第37条第1项第3款及第78条第1项规定,对于未经核准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而违法者,“直辖市政府”及“公路总局”皆有相关管辖权限,且就算土地管辖错误,交给“台北市政府”也应为相同处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无需撤销原处分。

合议庭指出,本案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管辖权的争议。Uber及其合作驾驶所提供服务,确实是经营汽车运输业,但应归属于“计程车客运业”或“小客车租赁业”,由Uber平台分配乘客与司机,以及车费、距离与时间。

合议庭表示,认定归属于“计程车客运业”比较贴近事实,而此一行政管辖权,就“公路法”第37条第1项规定,登记在直辖市的计程车客运业者,主管机关应为“直辖市政府”,因此违反该项条文者,应受“直辖市政府公路主管单位”裁罚,而非“公路总局”。

合议庭认为,“公路总局”对直辖市辖内计程车客运业无管辖权,因此对Uber作成的原处分属有瑕疵的行政处分,判撤销原处分。

“公路总局”表示,尊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公路总局”未具裁处Uber案管辖权的不同见解, 后续正式收到裁判书后,对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见解部分,将会同法制单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说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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