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李伊
2023-02-01 18:01

2月1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format-jpg

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format-jpg

(图源:中国海关)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format-jpg

(图源:财政部官网)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此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吕大良在会上表示,根据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增长11.7%,进口0.56万亿元,增长4.9%。

吕大良表示,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跨境电商优势和潜力有望进一步释放。

据海关统计,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2.07万亿元人民币,比2021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7万亿元,增长10.5%;进口18.1万亿元,增长4.3%。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万亿元关口。

此外,在去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规模达到1.92万亿,增长18.6%。

format-jpg

(2022年全年进出口情况新闻发布会,图源 中国网直播)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相关阅读
2月1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9月17日消息,据英媒报道,英国财政部近日宣布,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撤销针对非欧盟国际旅客的“增值税零售出口计划” ,这意味着,2021年起,非欧盟国际旅客在英国购得的商品将无法在英国出境口岸获得增值税退税。但根据计划,从英国商店内直接寄送到海外地址的商品将仍然能够获得英国增值税退税服务。据悉,保留跨境购物增值税免税,这或将使跨境电商获得发展的空间。
9月29日消息,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10月1日消息,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今日起迎来又一波税负利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今日,天水大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兰州海关所属天水海关申报的1批鲜苹果,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顺利发往海外市场。
海关关员于昨日接受菜鸟国际174票、总价值14169.31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包裹出口退货商品申报,商品经查验无异常后放行,这标志着跨境电商出口退货通道被成功打通。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有棵树母公司公布Q3财报,前三季(1-9月)营业收入约为2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约17.5亿元,增加比例为329.71%。
现在,跨境电商退货这一痛点又再次被提出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