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

周兴
2020-11-06 14:53

11月6日消息,《》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具体来说,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共提出14条意见。

其中,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还提到,要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注意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09亿,上半年国内电商直播超过1000万场,活跃主播数超过40万,观看人次超过500亿。此次市监总局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将对电商直播良性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以下是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

二、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

(一)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四)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网络平台应当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

四、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相关阅读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针对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虚构交易、平台“二选一”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该负责人表示,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做出一系列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3月11日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今日 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消费和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发生重要变化,由此前侧重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灵活的发展环境,转变为强调规范健康发展,要求发展和监管并重。《报告》建议,从更好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出发,可考虑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措施。
6月17日消息,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了直播带货消费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在5500名受访者中,有61.82%的受访者表示经常通过网络直播带货方式购物;33%的受访者表示偶尔通过网络直播带货方式购物;只有5.18%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没有网络直播带货购物经历。
3月15日消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昨日与网红主播李佳琦一起打造“消费直播间”。当晚,不到一个小时的直播,有超过370万的消费者观看、点赞数为900多万。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网络直播是一种消费新趋势也是很好的信息通路,我们希望能将比较实验呈现给更多的消费者,帮助到消费者。我们更希望听到消费者有哪些疑问,有哪些关切。
据中消协官网,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了直播带货消费问卷调查。 通过网络问卷方式,共计收回5500份有效问卷样本。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保委分别发布了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案例和消费投诉十大典型问题,长租公寓爆雷、直播带货良莠不齐、快递末端投递不规范等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万件,同比增长。其中,“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六成。
3月15日消息,据青岛日报社报道,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对辖区内10个区市333名消费者开展了调研。调研显示,直播消费者愿意通过网络直播购物的主要原因是产品价格优惠力度大。调研还显示,94.3%的直播消费者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现状表示认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