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擅用 “米家” 商标侵权被判赔 1200 万

云合
2019-12-31 09:29

12月31日消息,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据悉,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使用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基于此,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杭州中院经过计算,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获悉,对于上述判决,小米官方在今日早间给出的最新回应称,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而小米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事实上,小米早在2014年8月就对开始“米家”商标布局,2015年5月起进行了全类别申请,目前拥有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

而杭州联安的“MIKA米家”商标则是仅仅核定于第9类,指定报警器、扩音器喇叭、录像机、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因此和米家绝大多数产品无关。

同时,小米对于判决中提及的30%利润也不认同,因为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小米指出,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小米自身正当权益。

以下为小米回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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