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仍可改进:电商平台无权对消费者评价作主观侵权认定

2017-12-08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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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消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针对《电子商务法》二审稿提出了一些观点,他表示,消费者拥有评价电商的自由,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电商平台本质属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有随意删除、变更、增减消费者评价的权利。二审稿中明确了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的规定,但后半段加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性规定,电商平台作为中立方,无权对评价主动或主观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电商平台不是法院,在缺乏双方举证、质证和调查的基础上,自己凭借主观认定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若是将判断消费者对电商评价的权利交给平台,可能导致网络公关的盛行,平台的中立性将大打折扣。最重要的是,平台代替法院对消费者表达作出判断是否合法合宪,值得立法者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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