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整改提速 多地出备案管理细则

子慕
2017-12-21 11:12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了针对网贷备案管理的两则条例,对除宁波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约束。

这两则条例分别为《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浙江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浙江备案管理细则”)。

在浙江备案管理细则中,针对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一项,监管设了六道关卡。其中包括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设区市人民金融管理部门;多方数据比对、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据悉,浙江备案细则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响应去年11月份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并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分支机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当时银监会发文后,广东、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纷纷响应,目前已经各自出台了管理办法和备案管理细则。而京沪浙粤一直是我国网贷发展的四大重镇,此次浙江推出管理办法和备案管理细则,也意味着我国的网贷的主要发展地区已经完成了政策的全覆盖。

不过,相比较其他地方的备案管理细则,浙江省在备案登记权方面有所放松。根据浙江备案细则,把备案登记权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而其他省级行政区则一般把备案登记权交由省级行政单位负责。

比如,广东的备案管理实行“省金融办统一备案制度”,广西亦规定由自治区金融办“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北京是由市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仅有受理、初审之权。相比而言,浙江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备案登记权,但意见稿亦明令“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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