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文化传媒公司起诉华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

林月
2021-04-28 11:56

4月28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于2月23日公布。该案件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6318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由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天眼查还显示,目前相关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开庭时间为6月21日,经办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阿里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72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万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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