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田宁
2020-06-13 14:51

6月13日消息,《》获悉,今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要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公告》内容显示,要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在企业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在通关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海关总署已经在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以下为公告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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